不适用于数罪并罚的犯罪类型有哪些?这些构成还是需要分类区分的。在犯罪的构成中,同一类型的犯罪数量是不适用的犯罪类型,对你有帮助。
在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有下列情形:
l.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如果缺乏构成数罪的要件和构成数罪的要件不完整,如继续犯、结果加重犯、转化犯、竞合犯一般不适用数罪并罚。
(1)继续犯罪是指行为人的某种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状态后,其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不间断的持续状态。继续犯有几种自然行为,但在犯罪构成中是一种犯罪行为,侵犯同一权益,侵犯同一犯罪,是实质性犯罪,不适用数罪并罚。
(2)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违反犯罪行为,因严重结果,法律特别规定严重结果加重处罚的情况。因此,加重犯罪是一种实质性的犯罪,因此不适用于几种犯罪。
(3)转化犯是指立法有特殊规定,当一种犯罪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另一种性质或更严重的危害后果时,由于犯罪行为犯罪已经改变,审判应以转化犯罪定罪,必须依照法律特别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罚。转化犯是加重犯罪结果的特殊情况。转化犯的处罚原则是根据转化后行为人的犯罪定罪量刑。这是一种实际的犯罪,不适用于几种犯罪。
(4)“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种犯罪行为,其犯罪结果侵犯两项以上权益,违反两项以上罪名。想象竞合是一种“假设的数罪”,是一种不完整的数罪。与实际数罪的区别在于,它只有一种行为,法律不允许在几种犯罪构成中重复使用一种行为。由于缺乏构成数罪的全部和完整要件,是实际犯罪。在审判中,按一罪从重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
(5)“法律竞争与合作”是指由于立法原因,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几个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重叠或交叉。法律竞争对手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同一犯罪行为,违反两个以上的罪行。行为人本质上犯有一种罪行,其处理原则是:当法律重叠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当竞争对手违反法律时,复杂法优于简单法;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法律竞争对手的无数罪行都受到了惩罚。
2.数罪并罚一般不适用于同类数罪。如连续犯(包括惯犯)。
(1)连续犯罪是指行为人出于同一或者一般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违反同一犯罪的情形。
连续犯罪是在审判中实质性的数罪。如强奸罪、盗窃罪、抢劫罪等,犯罪分子往往多次犯罪,具有相同的犯罪目的和行为,侵犯相同的对象,犯下相同类型的罪行。在审判中,不是对这类犯罪分子的每一个犯罪部分进行定罪和量刑,而是根据一种犯罪的法定从重或者加重,构成情节处罚,即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例如,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将“强奸妇女、强奸年轻妇女”作为强奸罪的从重构成情节;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将“多次抢劫”作为抢劫罪的从重构成情节,是对同类犯罪从重处罚的法律依据。可以有根据地认为,我国刑法默示,数罪并罚原则一般不适用于同类犯罪。
(2)数罪并罚一般不适用于同类数罪的选择性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