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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行为的取证和举证责任

admin3年前 (2023-03-24)刑事辩护305

  离婚过错行为的取证和举证责任

  证据是所有案件起诉和审判的第一个要素。没有证据就不能确认事实。严格执法,必须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标准。证据是确认法律关系的前提。没有证据证明侵权事实确实存在的,人民法院不能受理起诉,不能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婚姻家庭的合法权利。因此,当婚姻家庭可能遇到违法行为时,应采取多种形式,特别是证据保全的自我保护措施。在新婚姻法的实施过程中,如何证明“第三方干预”损害他人婚姻家庭的事实,正确处理“第三方干预”问题,实现以法律手段保护婚姻家庭的目的。

  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和取证方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立了离婚的过错赔偿原则。未来因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最近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解释》也为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无过错方提出配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尤为重要。“第三方干预”案件除重婚外,一般属于民事案件。根据案件的性质,案件的证据可分为民事证据和刑事证据。

  民事证据不同于刑事证据的法律条件,可以从提出证据的责任和收集证据的主体两个方面进行区分。

  民事诉讼中提出证据的责任主要由当事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具体来说,原告应当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被告应当对其辩护和反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1998年7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若干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收集的证据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根据本规定,下列证据由人民法院收集:

  (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提出取证申请和证据线索的;

  (二)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检验或者委托鉴定的;

  (三)当事人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审判质证不能确定其效力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收集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收集的后果。

  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公安、司法机关承担。《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收集各种证据,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依照法定程序犯罪情节严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例外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即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在自诉案件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自诉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供证据。被告人也不承担证明责任。

  由此可见,刑事证据的收集主体主要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侦查机关。除自诉人收集自诉案件证据外,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也有权收集证据。我国《律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可以依照诉讼法的规定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比较民事证据和刑事证据的收集主体,前者主要由当事人收集,由人民法院补充,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后者主要由公诉机关收集,以自诉案件为例外。

  在涉及“第三方干预”的案件中,多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与婚姻家庭关系有关的重婚案件属于自诉案件(1998年《刑事诉讼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因此,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第三方干预”案件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当事人承担。

  二、侵犯婚姻的证据原则上由当事人取证

  在侵犯婚姻家庭权的案件中,当事人负责举证的原因可以从现行法律的规定、尊重公民私权、正确处理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三个方面来解释。

  1、现行法律规定,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刑事诉讼中涉及婚姻家庭权利的重婚案件为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自诉案件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应当开庭审理;(二)自诉案件缺乏犯罪证据的,自诉人不能提供补充证据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可以看出,自诉人在自诉案件中承担举证责任,司法机关不需要提供证据。

  2、在尊重公民私权方面,婚姻家庭是夫妻和其他家庭成员的私人自治空间,是保护公民私生活和平与自治的“城堡”,不受外界侵犯,应成为国家公权审慎干预的“特区”。充分尊重夫妻基于婚姻关系的私人权利(即所谓的配偶权利)和相应的婚姻自治能力。

  3、从正确处理公权与私权关系的要求来看,不需要司法机关取得证据。公权与私权是一种不同的关系,公权的扩大意味着基于私权的私人自治空间的缩小。“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部分才必须对社会负责。在只涉及自己的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是绝对的。对于自己,对于自己的身心,个人是最高主权者。”在法律社会中,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只要他们的行为不危及他人,社会就不应该限制他们,否则就构成对个人自由的不当侵犯。

  “第三方介入”的定义

  根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所谓的“第三方干预”或“第三方干预婚姻家庭”是指知道对方有配偶,与男女关系不当,故意导致其他夫妻关系破裂,希望成为合法配偶的行为。这表明,“第三方干预婚姻家庭”是一种具有特定主体、特定主观故意和特定客观后果的侵权行为。其组成要件如下:

  1、主要要素:干预他人婚姻家庭的第三方可以是配偶或未婚;但是,干预者必须是有合法配偶的已婚人士。干预他人恋爱或者与他人未婚同居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第三方”。

  2、主观要素:“第三方干预婚姻家庭”的行为必须有故意拆除他人合法配偶关系的目的,希望与其中一方成为合法配偶。卖淫、嫖娼、一般通奸,由于没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关系的目的,没有希望与其中一方成为合法配偶的目的,也不属于“第三方干预婚姻家庭”。

  3、客观要素:“第三方干预婚姻家庭”是“第三方”在上述目的的控制下实施的性行为。只是想与一方成为合法配偶的,不属于“第三方干预婚姻家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总结出“第三方干预”的法律特征:

  1、第三方介入必须与有配偶的人发生行为;

  2、第三方介入的目的是与合法配偶结婚。

  3、第三方介入他人家庭的证据及适用原则

  民事举证责任原则在处理“第三方”纠纷时的应用

  在确定“第三方干预”案件时,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是适用法律结果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为防止败诉,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应积极提出证据证明诉讼主张,积极参与诉讼证明活动。就现行规定而言,“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举证责任原则也适用于“第三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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