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法定中明确原则的缺陷和补救措施
犯罪法定原则,又称犯罪法定主义,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犯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处罚,本质是强调犯罪和刑罚的明确性。犯罪法定的明确性是刑法对犯罪和刑罚的具体规定,包括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类型和量刑的明确定义和意义,即理性规定的明确理解而不歧义;犯罪处罚清晰、准确、确定;实际操作明确,必要时可以扩大或限制性解释。定罪处罚有法律依据,有法律依据,反映了法律原则中的法治精神。
但在审判实践中,法官真正感受到明确原则的局限性和缺陷,必须通过司法解释进行补充和补救,以维护刑法本质的尊严。
一、罪刑法定明确原则的起源和内涵
罪刑法定主义最早起源于英国大宪章,17、18世纪,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大力倡导下,对犯罪和刑法的法律思想进行了更系统、更全面的讨论,形成了一种思想趋势,与封建社会的犯罪和刑法断断续续地竞争。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更清楚地阐述了犯罪和刑法的法律原则,但真正被视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仍然被视为现代刑法的创始人费尔巴哈强烈倡导的结果。他明确指出:“每一种应该被判刑的行为都应该依法受到惩罚。”从学说到刑法原则的转变,只有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才能完成。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犯罪和刑法的法律原则:“犯罪行为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刑法,任何人都不得被视为违反警察罪、轻罪和重罪。”从那时起,犯罪和刑法的法律原则可以形成,并成为世界各国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之一。
明确原则,彻底放弃犯罪和惩罚的擅长主义。擅长犯罪和惩罚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司法的特点,也是专制主义的表现。封建统治者和法官不顾法律规定或者没有法律规定,按照个人意愿定罪判刑。在欧洲,它不仅存在于君主制国家,而且在共和制国家也很受欢迎。例如,古希腊法律规定,法官可以根据个人信仰暂时决定犯罪和惩罚。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资产阶级提倡的犯罪和惩罚的法律原则取代了犯罪和惩罚。1979年,我国刑法采用了犯罪和惩罚的法律原则,但实施了相对犯罪和惩罚的法律原则,以严格控制的类比作为补充。1997年,刑法取消了类比制度,明确规定了犯罪和惩罚的法律原则。
明确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密切相关,是其衍生的。明确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立法不能任意,必须先隐喻;二是司法不能任意,必须明确规定依法办事;第三,刑法应当是成文法,排斥习惯法;禁止类推适用,包括禁止司法类推和类推解释;禁止立法具有可追溯性(我国刑法第十二条对刑法可追溯性规定采用“从旧兼从轻”);禁止绝对不确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