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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立法(草案)

admin2年前 (2023-03-26)刑事辩护237

  反家庭暴力立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1)家庭暴力的概念和定义

  婚姻法中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通过殴打、捆绑、伤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心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要点

  现在,家庭暴力的新概念:包括对身体、精神、性和财产的破坏和掠夺。

  (二)《反家庭暴力法》应当立足:

  1、坚持依法治家、道德治家的原则,建立和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充分体现照顾弱者、保护人权的精神;

  2、以宪法为基础,整合妇女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系统具体现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别注意与其他法律的联系;

  3、建立预防与制裁相结合、制裁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施暴者应坚持教育、矫正和制裁相结合;受害者应坚持保护、补偿和帮助相结合。

  (3)明确执法主体为公安机关。人民政府成立公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与妇女联合会一起,对轻微违法犯罪进行早期教育和处理。

  第二章家庭暴力范围的确定

  在未来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在确定家庭暴力范围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家庭暴力可发生在婚姻家庭、未婚同居家庭中;

  2、家庭暴力可发生在夫妻之间、曾经有配偶关系的世界、伴侣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祖父母和孙子孙女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

  3、家庭暴力既有行为,也有不作为;既有直接指向受害人的,也有间接指向受害人的;既有身体,也有语言;

  4、身体、性、精神、情感、经济等方面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

  5、在某种程度上,对受害者造成任何损害和伤害的行为都应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通常是指发生在私人生活或家庭、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中的虐待行为,包括各种不同的虐待形式:人身虐待、情感虐待和精神虐待。

  第三章家庭暴力的认定

  一般来说,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其中,轻伤是主要形式,精神伤害占一定比例。

  (1)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通过殴打、捆绑、伤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心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

  (2)精神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漠不关心对方、最大限度地减少语言交流,是对人的不尊重。这种暴力的实施比身体暴力有害得多。精神暴力是知识分子、领导干部或一些经济富裕家庭的暴力行为。如果一方有外遇,他们不会与另一方交谈,也不会采取人身攻击。个别老板和经理,在外面包第二奶后,只给妻子和孩子生活费,其他义务不尽。这对夫妇是同一个路人。他们很长一段时间都不说话,也不关心生活。

  (3)性暴力是指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根据行为实施暴力的方式,可分为性暴力和不作为性暴力,也可称为热暴力和冷暴力。

  (4)对“婚姻强奸”的认定。由于刑法没有明确承认“婚姻强奸”,影响了对婚姻性暴力的处罚依据。本法应明确“婚姻强奸”的要求。受害人不自愿、暴力性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精神和身体伤害的,认定为“婚姻强奸”。

  第四章家庭暴力取证

  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情况并不令人满意。除了法律规定不完善外,证据不足也是一个很大的障碍。一方面,当事人没有强烈的证据意识,没有充分注意收集证据,但更重要的是,现行证据规则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因此,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家庭暴力民事诉讼中涉及的证据、证明标准、反证责任、证据反转原则、司法鉴定程序等作出了新的规定,适当减轻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这些规定不仅符合家庭暴力案件本身的特点和规律,而且充分反映了反家庭暴力法关心弱者、保护人权的特点,也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要注意案外人的证言和证据。制定家庭暴力案件的独特证据规则。

  第五章预防家庭暴力

  (一)提高对维护妇女权益重要性的认识

  占人口一半以上的妇女和男性一样,是一种伟大的人力资源,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只有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深入解决生存和发展的一些问题和障碍,实现男女协调发展,为妇女积极参与三个文明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最大限度地调动她们的热情和创造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维护妇女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依靠某个部门和组织的力量是非常有限的,需要社会各级和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形成合力。通过经济、法律、行政、宣传等手段,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和保护妇女、关心和支持妇女工作的良好局面。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如党校、行政学院有教学内容,从儿童纳入教育大纲,自觉倡导和体现“男女平等、儿童优先”的原则,自觉保护妇女在领导决策中的合法权益。

  援助力度,建立受虐妇女庇护所,鼓励个人建立援助救济机构;扩大就业和医疗保险范围等。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渠道作用,制定配套行政措施,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重点难点问题纳入职能部门的目标责任,纳入基层居民自治组织的管理范围,纳入社区村精神文明建设、五好文明家庭建设、综合治理考核的具体目标。要建立多机构合作体系,从思想、心理、生活、法律等方面探索解决婚姻家庭问题的途径。

  各级妇女联合会组织应明确反对重婚妾、包二奶、家庭暴力等社会丑陋现象,维护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积极呼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建议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制定地方法规,如何识别、打击重婚和包二奶,惩罚家庭暴力,处理离婚案件无过错财产分割和子女护理提出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充分反映妇女儿童法律的积极保护,是减少妇女儿童在婚姻家庭领域侵权的最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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