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刑事律师:减刑制度与限制减刑的区别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的规定,限制减刑是指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和其他严重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的刑罚制度,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犯罪情节,对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刑罚类型或者减刑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那么,限制减刑和减刑制度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昆明刑事律师认为,限制减刑不同于原有的减刑制度,主要区别如下昆明刑事律师——申维英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第一,适用范围明显不同。限制减刑仅适用于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刑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受犯罪限制,适用于刑法中的一切犯罪。
第二,刑事诉讼阶段不同。限制减刑是法院对被告人未来刑罚变更的预判,属于一审判决活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减刑制度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减少犯罪分子的人身风险,法院裁定改变或减少原刑罚类型,属于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刑罚变更程序。
第三,基于不同的事实基础。限制减刑是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经法院审理,核实属实的犯罪事实的裁量权。减刑的事实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犯罪分子确实有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这些情况表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降低,人身风险降低。因此,减刑调整的基础已经相对脱离了原判的事实。
第四,裁量权的法院是不同的。减刑限制由原审判法院依法作出。根据罪犯的不同刑罚,减刑法院也有所不同。
第五,适用的惩罚类型有很大的不同。限制减刑只涉及死刑缓期,昆明刑事律师不涉及其他主要刑罚类型,更不用说附加刑了。减刑制度适用的刑罚范围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理论上还包括附加刑的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