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应当重点监督简易程序
简单程序需要的是减少一些法律部门的资源,更大程度地帮助当事人。在执行这个程序时,检查院的工作是否应该集中在监督这方面?
修订后,刑事诉讼法对简单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特别是“检察机关应当派人出庭”的新规定,一方面增加了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加强了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从实施情况来看,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仍主要关注如何落实简单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庭规定,如何组织审判,提高效率,解决少案矛盾更突出的问题,忽视简单程序的监督。作者认为,通过分析立法意图,公诉部门应考虑和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如何更全面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而不仅仅局限于完成公诉人出庭的任务。
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刑事诉讼活动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权力。刑事诉讼法修订的明确背景是全面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地位和职责,从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特殊程序,全面加强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责,扩大监督范围,明确监督职能,增加监督手段,完善监督程序,建立相对完整的监督机制。基于上述立法取向,结合简单程序的修改和主要影响,作者认为公诉部门应减轻犯罪责任的权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应占据主要地位。
审判重点转移,法律监督有时间保障
法院审理的重点是审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在普通程序的审判模式下,法院主要调查定罪事实和证据,由控方和辩方提供证据、质证和辩论。2008年,中央政府将“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判程序”作为新一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项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量刑标准化改革。刑事诉讼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原第160条修改为第193条,增加了“定罪量刑相关事实和证据应当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进行调查辩论”。”的内容。本条规定虽然在普通程序中,但对简单程序的意义更大。由于被告人在简单程序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这意味着审判中对定罪部分的审讯、证据、质证甚至辩论都将大大简化。法院审判的重点转移到量刑事实和证据的调查上,辩论主要围绕量刑展开。简单程序中的定罪审判转变为量刑审判。由此产生的重要影响是,由于被告不反对,检察官在审查、认定和指控犯罪事实的主要环节节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有利于监督侦查和审判活动。
简单程序的地位由辅助变为主导,扩大了法律监督的空间
由于原刑事诉讼法严格限制了简单程序的适用,与普通程序相比,简单程序一般处于辅助地位。根据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条、第二百九条的规定,简单程序的适用范围大大扩大。除少数特殊情况外,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对指控的犯罪和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基层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大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第二百九条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较少。
此外,简单程序的适用一方面可以给被告人带来轻微处罚的有利后果,另一方面可以缩短诉讼时间,使被告人能够及时、快速地审判,也容易被告人接受和认可。因此,随着立法对简单程序适用范围的扩大,司法实践中适用简单程序的案件数量也将显著增加,简单程序将成为基层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一审刑事案件的主要处理模式。这种情况意味着对简单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法律监督比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更必要、典型和具有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