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残疾”界定对故意伤害罪的影响
一、案情
2011年,云南省某区公安机关逮捕涉嫌故意伤害的范某。经审讯,范某供认后台老板为沈某。2012年,福建省某公安机关将沈某逮捕并移交云南省某区公安机关。经调查,该机关将案件移送云南省某区人民检察院。随后,检察院指控被告沈某故意伤害,并向云南省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中是这样描述的:“法院认为,被告沈某无视国家法律,合伙……等等,故意用泼硫酸的特殊残忍手段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重伤,造成六级残疾……”随后,云南省某区人民法院对沈某故意伤害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二、有关规定
《全国法院关于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的讨论后纪要》指出:“……要准确把握故意伤害造成严重伤害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六级以上视为‘严重残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以特殊残忍手段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201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的案件;(二)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处理程序条例》第十条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逮捕、移送起诉,严格遵守刑事案件处理期限的规定。”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县级公安机关负责调查辖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调查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调查的重大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适应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权。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档案材料提交上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三、案例分析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沈特别残忍的硫酸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严重伤害,造成六级残疾,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记录六级残疾作为“严重残疾”的定义,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的要求,法院应当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罚条款。也就是说,沈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管辖权的规定,沈故意伤害罪应当由云南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我们得出结论:云南省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云南省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从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程序存在问题: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本案由云南省某市公安局侦查,再由市公安局移送市检察院起诉,再由市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全国法院关于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后纪要》的有效性
然而,云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真的应该行使沈故意伤害罪的管辖权吗?回答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全国法院关于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讨论后记录》的内容能否作为沈案的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故意伤害罪以特殊残忍手段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说,故意伤害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必须同时满足“特殊残忍手段”的要求、“严重伤害”和“造成严重残疾”三个条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作为“严重残疾”的依据。故意伤害罪造成“严重残疾”有明确适用依据的,只有《全国法院关于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的讨论后记录》。然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法律对文件的法律效力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全国法院关于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的讨论后记录》实际上没有法律效力。
因此,沈故意伤害罪应由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后由区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相应区人民检察机关,再由区人民检察机关向相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由区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后由市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相应市人民检察机关,再由市人民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向相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五、结语
正是现行规定没有界定故意伤害罪的“严重残疾”,使得“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导致公安法管辖权混乱。
因此,应当对故意伤害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进行司法解释,界定“严重残疾”的标准。只有这样,公安法才能在处理故意伤害罪案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方面有统一明确的法律依据,在管辖权问题上不再模糊,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善,使宪法法律第一理念更加可信,使用法治战略有更详细的指导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