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刑事律师:约4成的死刑案件因证据问题未被批准
“在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审查权之前,大约有30%到40%的死刑案件因证据问题而未获批准。”最近,负责死刑审查业务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首次披露了上述数据。
为什么要制定“两个新证据规则”?据与会法官介绍,目前我国还没有颁布专门的证据法。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和其他有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
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收回了最高人民法院下放的死刑审查权,并在原第一刑事法院和第二刑事法院的基础上增加了三个死刑审查法院,负责全国死刑案件的审查。
据法官介绍,死刑审查权归最高人民法院后,从近年来死刑审查案件的情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发现,证据问题引发的不批准案件约占30%至40%,因此“证据问题仍然是影响死刑案件质量的重大问题”。
基于上述考虑,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此后,为保证法院审判死刑案件的质量,最高法院计划在此基础上起草《关于审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由第三刑事法院牵头起草。
但文件起草时,最高法院发现只有一个法院不好,于是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单位合作,“就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问题达成共识,纳入中央司法制度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项目任务”。
法官还透露,在这个过程中,他原本想对所有刑事案件的审查和判断证据作出规定。但“要想拿出这样一个统一的证据标准,就我国司法实践而言,仍难以形成协议”,“死刑案件关系到被告人的生死,关系到死刑的判决和执行,对死刑案件实行最严格的标准,没有人有意见,所以几个单位很快就达成了协议。我们首先对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和判断作出了新的规定。”。